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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完整指南:法源、六階段流程、第 48 條三家開標門檻與第二次招標

政府採購法只有一種招標方式是「原則」,那就是公開招標——第 19 條寫得很直接: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除了第 20 條、第 22 條的例外,一律應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與限制性招標都是要件成立才准用的例外。這篇把公開招標的法源、從公告到決標的六個階段、實務上最常卡住的第 48 條「三家以上合格廠商」門檻,以及本站 630 萬筆招標公告算出的真實比例,一次講完。

重點結論

公開招標的定義在第 18 條第 2 項: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它是採購法的原則,法源是第 19 條。重點如下:

  • 第 19 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 20 條(選擇性招標)及第 22 條(限制性招標)辦理者外,公開招標。這裡用的是「應」,不是「得」——不採公開招標的機關,必須舉出第 20 條或第 22 條的具體款次。
  • 流程六段:公告(第 27 條)→ 領標(第 29 條)→ 投標(第 33 條)→ 開標(第 45、48 條)→ 審標(第 50、51 條)→ 決標(第 52、53 條),最後刊登決標公告(第 61 條)。
  • 第 48 條第 1 項: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同項八款不予開標情形除外)。什麼叫「三家以上合格廠商」,由施行細則第 55 條定義,不是把標封數一數就算數。
  • 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的等標期得縮短,並得不受三家廠商的限制(第 48 條第 2 項)。這是實務上最常用到的一條。
  • 本站 6,305,941 筆首次招標公告中,公開招標 2,896,625 件、占 45.93%,是單一最大宗。另在 3,890,033 件有投標家數資料的決標案裡,平均投標 2.36 家、50.2% 只有一家投標

公開招標為什麼是「原則」:第 18 條與第 19 條

採購法把招標方式分成三種,第 18 條給了定義,第 19 條則決定了誰是原則、誰是例外。

第 18 條第 2 項: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兩個關鍵字——「公告」與「不特定廠商」。公告代表資訊對外開放,不特定廠商代表機關不能預先圈定誰可以來。這兩件事同時成立,才是公開招標。

第 19 條則是整部採購法招標章的支點:「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這一句的結構是「原則—例外」:

換句話說,機關要不辦公開招標,舉證責任在機關身上:它必須指出自己落在第 20 條哪一款、或第 22 條第 1 項哪一款,並依施行細則簽報核准。反過來,採公開招標不需要任何理由——這就是「原則」的實際意義。

三種招標方式的差別,濃縮成一張表:

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被 182 筆判決引用
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政府採購法第 19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被 103 筆判決引用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
政府採購法第 20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被 69 筆判決引用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 一、經常性採購。 二、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 三、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 四、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 五、研究發展事項。
項目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
法源第 18 條第 2 項、第 19 條第 18 條第 3 項、第 20 條第 18 條第 4 項、第 22 條
定位原則例外(5 款情形)例外(16 款事由)
要不要公告要(先公告辦理資格審查)原則不公告;第 9~11 款須公告
邀請對象不特定廠商資格審查合格的廠商受邀的二家以上(比價)或一家(議價)
開標家數門檻三家以上合格廠商(第 48 條)三家以上合格廠商(第 48 條)無第 48 條三家限制
訂底價時機開標前(第 46 條)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議價或比價前

本表為條文對照摘要;個案適用請以下方條文原文為準。限制性招標各款要件見「限制性招標」一文。

公開招標實際占多少?6,305,941 筆招標公告的分布

「原則」不只是條文寫寫而已。本站收錄政府電子採購網 14,084,849 筆公告,其中可辨識招標方式的首次招標公告共 6,305,941 筆,公開招標以 2,896,625 件、45.93% 位居第一,是單一最大宗。

第二名的「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占 44.86%,它不是第 18 條的三種招標方式之一,而是第 49 條的程序: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的採購,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的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換句話說,這 282 萬件是「小額但仍要求競爭」的案子——常見的鄉鎮小工程招標、學校零星修繕、單位設備採購多半落在這一類。把這兩項加起來,90.79% 的招標公告走的是對外公開競爭的程序。(金額級距怎麼分,見公告金額

限制性招標那一列有個必須先講清楚的限制:表中的 8.64% 只涵蓋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至 11 款這類要刊登公告的案件。依第 18 條第 4 項,其餘各款的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本來就不會產生招標公告,因此不在這個母數之內。所以 8.64% 是「經公告的限制性招標占招標公告的比率」,不能讀成「限制性招標占全部政府採購的比率」——真實比率必然更高,但公開資料算不出來,本站不做推估。

政府採購法第 49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被 65 筆判決引用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招標方式件數占比
公開招標2,896,62545.93%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2,829,13944.86%
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544,7468.64%
選擇性招標35,4310.56%

母數:6,305,941 筆首次招標公告。未經公告程序的限制性招標不會出現在招標公告,故不含在本母數內。資料截至 2026-08-31。

公開招標作業流程:六個階段與各自的法條依據

公開招標從刊登公告到決標公告,法定程序可以拆成六個階段。下表把每一段的法條依據與重點列出來。

幾個容易被忽略的細節:

等標期到底幾天、含不含假日、電子領標可不可以縮短,那是另一套「招標期限標準」的規則,本文不展開,詳見等標期。最低天數的骨架是:未達公告金額 7 日、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14 日、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21 日、巨額 28 日(招標期限標準第 2 條)。

政府採購法第 27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被 46 筆判決引用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公告之內容修正時,亦同。 前項公告內容、公告日數、公告方法及政府採購公報發行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估計採購案件之件數及每件之預計金額。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政府採購法第 45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被 25 筆判決引用
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開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招標文件公告之時間及地點公開為之。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8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法第四十五條所稱開標,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宣布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之事項。有標價者,並宣布之。 前項開標,應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但機關得限制出席人數。 限制性招標之開標,準用前二項規定。
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被 64 筆判決引用
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 前項審查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階段法條依據重點
1. 公告第 27 條、第 28 條、招標期限標準招標公告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公告內容修正時亦同。等標期須合理訂定,不得少於法定日數
2. 領標第 29 條招標文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公開發給、發售、郵遞;不得登記領標廠商名稱。收費以工本費為限(施行細則第 28 條之 1)
3. 釋疑第 41 條廠商應於招標文件所定日期前書面請求釋疑;答復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4. 投標第 33 條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截止期限前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文件訂明者得以電子資料傳輸遞送
5. 開標第 45 條、第 48 條、施行細則第 48 條依招標文件公告的時間地點公開為之;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開標決標。開標須宣布廠商名稱或代號、家數,有標價者並宣布之
6. 審標第 50 條、第 51 條依招標文件規定條件審查;有第 50 條第 1 項八款情形者不予開標或不決標。審查結果應通知廠商,不合格者敘明原因
7. 決標第 46 條、第 52 條、第 53 條、第 61 條底價於開標前訂定;依招標文件載明的決標原則決標;最低標超底價得減價一次、比減不逾三次。決標後應刊登決標公告

本表為程序骨架,個案另有分段開標(第 42 條)、押標金、廠商資格等規定,請以條文原文為準。

第 48 條: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才能開標——「合格」怎麼認定

這是公開招標實務上最常出問題的一條。第 48 條第 1 項的句型是:除有八款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兩件事同時被規定了:

  1. 門檻:未滿三家合格廠商,不能開標決標(第一次招標)。
  2. 義務:滿三家而且沒有八款情形,機關沒有裁量餘地,「即應」按時開標決標,不能因為覺得價格不理想就拖著不開。

真正的爭點在「合格」二字。施行細則第 55 條把它定義成四個條件都要滿足:依第 33 條送達投標文件、無第 50 條第 1 項不予開標情形、無施行細則第 33 條第 1、2 項不予開標情形、無第 38 條第 1 項不得參加投標情形。所以合格家數不是數標封,而是實質審查後還剩幾家。

由此衍生出兩個方向相反的實務問題:

另外要注意第 48 條的適用範圍:條文寫的是「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而三家門檻在限制性招標並不適用——限制性招標本來就是邀二家比價或一家議價。採第 42 條分段開標的案件,爭議通常出在第一階段資格標的合格家數認定上。

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被 419 筆判決引用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三、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暫緩開標者。 四、依第八十四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 五、依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 六、因應突發事故者。 七、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 八、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 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5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指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二、無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三、無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四、無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

爭點:第 48 條第 1 項的「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機關可不可以只看標封記載、只要沒有明白拒絕的廠商就算合格?

事實:機關辦理醫療影像儲存傳輸系統(PACS)建置採購案,共四家廠商投標。其中兩家因未檢附醫療器材許可證、藥商許可執照等必要資格文件被判定不合格,實際只剩兩家合格,機關仍續行開標、評選並決標。落選廠商異議,機關未暫停程序即與得標廠商簽約,廠商申訴後提起行政訴訟。第一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26 號撤銷申訴審議判斷、決標及異議處理結果,機關上訴。

法院見解:第 48 條所謂「三家以上合格廠商」的定義,依施行細則第 55 條,「判定之要件眾多」,其中之一即為「無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之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又施行細則第 48 條規定的開標是宣布投標廠商名稱或代號、家數及標價等事項,「而非單指『拆開封條』之行為」。本案兩家廠商未附必要資格文件顯屬不合格,合格廠商僅餘兩家,不符三家以上的法定要件,機關仍續行評選已有違法。此外,其中一家不合格廠商的稅籍地址竟與得標廠商相同,機關既未於開標前調查,廠商異議後亦未依第 84 條第 1 項暫停採購程序,違反採購公正原則。機關辯稱分段開標無三家限制,因本案爭議在第一階段資格標是否合法,不足採。上訴駁回。

實務啟示:合格家數是審查後的家數,不是投標家數。機關若在開標紀錄上把不合格廠商計入以湊足三家,整個決標都可能被撤銷;廠商發現這種情形,第一步是依第 75 條提出異議,並要求機關依第 84 條暫停程序。

工程企字第 09500256920 號(95.07.25)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令

機關辦理採購,有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 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三家門檻有多難跨過?389 萬件決標案的投標家數分布

第 48 條的三家門檻在紙上很簡單,實務上卻是整個採購程序最常卡住的地方。本站 3,890,033 件有投標家數資料的決標案中,平均投標廠商 2.36 家,分布如下表。

三個值得注意的地方:

本站資料庫統計
2.36 家平均投標家數
50.2%僅一家廠商投標
65.2%投標未滿三家
34.9%投標三家以上

母數:3,890,033 件有投標家數資料的決標案。未滿三家 2,534,295 件、三家以上 1,355,738 件。資料截至 2026-08-31。

投標家數件數占比
1 家1,952,03850.2%
2 家582,25715.0%
3 家630,32016.2%
4 家301,8947.8%
5 家160,4374.1%
6 家以上263,0876.8%

母數:3,890,033 件有投標家數資料的決標案,平均 2.36 家。占比為各級距件數除以母數。資料截至 2026-08-31。

不足三家怎麼辦:第 48 條第 2 項的第二次招標

第一次開標未滿三家合格廠商,案子就流標了。這時機關有兩條路:

  1. 依第 48 條第 2 項辦第二次招標:「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也就是第二次招標時,只要有一家合格廠商投標就可以開標決標。這是實務上絕大多數案子的走法。
  2. 依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改採限制性招標:公開招標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得改採限制性招標議價。要注意這一款的門檻是「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比「未滿三家」更嚴——只投到兩家合格廠商,不能直接跳到這一款。(見限制性招標

兩個常被問到的延伸問題:

第二次招標的等標期可以縮短多少,屬於招標期限標準的範圍,詳見等標期;本文不展開。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6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廢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者,準用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關於第二次招標之規定。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7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三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 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標,廠商要求發還投標文件者,機關得保留其中一份,其餘發還,或僅保留影本。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發還。

第 50 條:不予開標、不予決標與廢標,以及 29.5% 的無法決標

跨過家數門檻之後,下一關是第 50 條。這一條列出七款情形,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不予開標,開標後發現者不決標予該廠商

  1. 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2. 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3.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4. 以不實之文件投標。
  5.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
  6. 第 103 條第 1 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見拒往廠商)。
  7. 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兩個效力要分清楚:

這一段在資料上留下了明顯的痕跡。本站 5,643,551 筆有開標結果的公告中,決標 3,976,464 件(70.5%)、無法決標 1,667,087 件(29.5%)——將近三成的招標案最後沒有決標。無法決標公告涵蓋流標與廢標等各種情形,本站資料不區分其原因,因此這個數字不能直接歸因於第 48 條家數不足或第 50 條不合格標的任何一方。(決標與無法決標公告怎麼查,見決標公告

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被 667 筆判決引用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以不實之文件投標。 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 六、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第一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機關得宣布廢標。
本站資料庫統計:開標結果
3,976,464 件(70.5%)決標
1,667,087 件(29.5%)無法決標

母數:5,643,551 筆有開標結果的公告。無法決標涵蓋流標、廢標等情形,本站資料不區分原因。資料截至 2026-08-31。

只有一家投標,是不是綁標?第 6 條與第 26 條的判斷標準

看到「50.2% 只有一家投標」,直覺反應往往是綁標。但法院對「限制競爭」的判斷標準,和這個直覺並不一樣。

公開招標要維持真正的開放,靠的是兩條實體規定:

關鍵在於「限制競爭」怎麼認定。工程會訂有「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執行注意事項」,第 3 點明定:技術規格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402 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181 號都依此標準判斷(見下方判決)。

所以,投標只有一家本身不是違法,它可能只是反映市場上供應商就這麼少。真正要檢驗的是三件事:規格有沒有超出機關實際需要?有沒有指名特定廠牌卻未註明「或同等品」?資格條件有沒有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廠商認為有問題,應依第 41 條在期限內請求釋疑,或依第 75 條以下提出異議申訴(見異議申訴);如同臺中高行 97 年度訴字第 402 號所示,得標簽約後才主張規格違法而拒絕履約,反而會構成可歸責於廠商的事由。

政府採購法第 6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被 501 筆判決引用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
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被 349 筆判決引用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爭點:機關訂定的管材技術規格是否違反第 26 條第 2 項限制競爭?廠商得標後可不可以以「規格違法」為由拒絕履約?

事實:廠商得標寬頻管道建置埋設工程,簽約後所送管材資料經設計單位六次核退,機關限期提報趕工計畫未果而終止契約,並通知將依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廠商主張招標規格綁定特定專利管材、限制競爭,異議、申訴均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見解:依「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執行注意事項」第 3 點,技術規格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本案規格係基於光纖網路通信品質、加速佈管、縮短工期與避免影響人車通行的考量,且至少三家生產工廠函覆具生產能力;廠商所稱的韓國專利管材與系爭規範內容不同,兩者無涉。機關解約後以相同材料同規格重行公開招標,另有廠商得標並竣工,更足證無限制競爭。至於廠商主張規格違法,法院指出:契約成立後對招標文件認有違法之虞,應循異議、申訴程序處理,而非逕不予履行契約。原告之訴駁回。

實務啟示:「符合規格的廠商很少」不等於「規格限制競爭」,反過來也一樣。要挑戰規格,時點在等標期內的釋疑與異議,不是履約階段。

爭點:設計單位採用比國家標準更嚴格的技術標準(美國 ASTM 準則),是否即構成第 26 條的限制競爭?

事實:機關辦理空調管線保溫汰換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決標予技師事務所。工程發包後,機關認為設計的「保溫材料規範」(透濕係數、氧指數、濕阻因子)違反第 26 條,通知改善未果而解除契約,並依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設計人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見解:法院明白區分兩件事——「技術標準嚴格與否的選擇是一回事,而因該技術標準而有無限制競爭又是另一回事」。證據顯示市場上有多種品牌產品符合該規格並有試驗報告可佐,設計人確實選擇了較嚴格的技術標準,但並未形成限制競爭,故未違反第 26 條。機關據以解除契約於法無據,刊登公報的處分違法。本案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172 號就此部分維持原判斷。

實務啟示:機關以「規格太嚴=綁標」為由要求改設計或解約,站不住腳;判斷點永遠是「市場上還有沒有其他廠商做得到」與「這個要求有沒有超出機關實際需要」。

常見問題

公開招標和公開取得報價單有什麼不同?

公開招標是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第 2 項的三種招標方式之一,適用於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依第 19 條為原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則是第 49 條的程序:未達公告金額但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的採購,除第 22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的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兩者都要對外公開,但法源、適用金額與程序不同。本站 6,305,941 筆首次招標公告中,公開招標占 45.93%、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占 44.86%。

公開招標一定要三家以上廠商投標才能開標嗎?

第一次招標是。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才應開標決標;未滿三家即流標。但同條第 2 項規定,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的等標期得縮短,並得不受三家廠商的限制,所以第二次招標時一家合格廠商也可以開標決標。另依施行細則第 56 條,廢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者,準用第二次招標的規定。

「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怎麼算?投標三家就一定算三家嗎?

不是。依施行細則第 55 條,「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指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且四個條件都符合:依第 33 條送達投標文件、無第 50 條第 1 項不予開標情形、無施行細則第 33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不予開標情形、無第 38 條第 1 項不得參加投標情形。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1375 號即指出,第 48 條的合格廠商「判定之要件眾多」,開標也「非單指拆開封條之行為」;機關把不合格廠商計入以湊足三家而續行決標,決標可能被撤銷。

公開招標的作業流程有哪些階段?

依序是:刊登招標公告(第 27 條)→ 領標(第 29 條,不得登記領標廠商名稱)→ 釋疑(第 41 條)→ 投標(第 33 條,書面密封送達)→ 開標(第 45、48 條,公開為之並宣布廠商名稱或代號、家數與標價)→ 審標(第 50、51 條,不合格應敘明原因)→ 決標(第 46、52、53 條)→ 刊登決標公告(第 61 條)。等標期天數依招標期限標準訂定,未達公告金額 7 日、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14 日、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21 日、巨額 28 日起跳。

小工程、公共工程也適用同一套公開招標程序嗎?

適用同一部政府採購法,但走哪一種程序取決於金額而非工程大小。公告金額以上的公共工程招標,依第 19 條原則上應公開招標;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其十分之一的小工程,依第 49 條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小額採購則另有簡化規定。工程採購另須注意第 22 條第 1 項第 13、14 款不適用工程採購。金額級距的完整說明見「公告金額」一文。

私人企業招標也要照政府採購法辦嗎?

原則上不用。依第 3 條,適用政府採購法的是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純民間企業的招標比價屬於私法自治,不受採購法拘束,也不會出現在政府電子採購網的招標公告上。例外在第 4 條第 1 項: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規定,並應受該機關監督(藝文採購依第 2 項另有規定)。

有一半的案子只有一家投標,是不是都在綁標?

不能這樣推論。本站 3,890,033 件有投標家數資料的決標案中,1,952,038 件(50.2%)僅一家廠商投標,這反映的是市場結構——許多標的本來就只有少數供應商。法院對限制競爭的判斷標準也不是家數:依「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執行注意事項」第 3 點,技術規格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402 號參照)。廠商認為規格或資格有問題,應在等標期內依第 41 條請求釋疑,或依第 75 條以下提出異議、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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